林舟侧畔 第68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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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分析了几种常见的承揽人赔偿责任情况,如修理延迟交船,承揽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,承揽人完成船舶修复工作,以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作为标准是否太过苛责?
  大部分内容援引的都是各地高院的判决案例。
  只除了最后一条。
  “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承揽人丧失对修理船舶的占有,侵害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,承揽人可就定作人应支付的修理费向第三人主张修理费的补充责任。”
  这一条的分析没有高院判决,用的是林颂被偷船的案例,描述时却没用承揽人甲、定作人乙这类的官方代称,而是—— “某位林女士”。
  经常看周其均文章的人很快就发现了不一样。
  评论区有留言道:“林女士是谁?今天这篇文章有点小气泡。”
  “周律女朋友?”
  “林女士是承揽人甲,那她有船厂,当律师就是为了攀富婆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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